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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自怀孕初期开始至怀孕结束,孕妇要进行产前检查,以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加强对高危妊娠的监护管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至少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如有异常情况,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或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