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发展历史
最早把受教育权作为权利写进宪法的是1791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出于反对封建专制、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把受教育权规定在宪法当中。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及学校的规模都不足以使每个儿童实现普遍、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国家也无力承担普及教育的责任,因而受教育权利在当时是具有个人权利的特点。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无产阶级反剥削、反压迫斗争不断高涨,受教育权与其他权利一起被写进各国的宪法,成为法定的不容剥夺的公民权利。伴随受教育权转化为普遍公民权利,国家要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机会的均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民主解放运动蓬勃兴起,大批新兴起独立国家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受教育权利的发展。发展教育不仅需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干预、合作与援助才能实现。在此背景下,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对儿童的界定是指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获得发展及参与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等各种权利,并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即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发展为重;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指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无歧视原则,即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成为公约第105个签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