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能力 | 护理系统名称 | 自理需要的满足 | |
病人 | 病人 | 护士 | |
完全没有能力参与自理活动 | 全补偿护理系统 | 什么都不能做 | “替他做” |
部分自理能力 | 部分补偿护理系统 | 完成部分自理活动 | “替他做” “帮他做” |
有能力完成全部自理活动 | 辅助—教育系统 | 完成全部自理活动 | “教他做” “支持他” |
奥瑞姆斯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面对不同病情的病人,作为临床护士第一步要评估病人“能干什么,什么不能干”,也就是有表上所显示的病人目前具备哪些自理能力,存在哪些自理缺陷,根据病人的自理能力和自理缺陷,我们分别提供不同的护理补偿系统:1.全补偿护理系统,就是病人什么都不能干,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参与治理活动的时候(比如昏迷,严重精神疾患病人),提供全补偿系统;2.部分补偿系统,指的是病人能够做一部分,一部分不能做,也就是如表所示的有部分的自理能力,也存在部分的自理缺陷,(比如说骨折的恢复期;麻醉的恢复期) 3.如果病人有能力完成全部活动(比如康复期,慢性病人等),那我们就给予辅助-教育系统指导病人,支持病人怎么样做是正确的,最有利于健康的行为。
奥瑞姆自理理论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它的变化依据主要是病人的自理能力的程度, 自理能力是随着病情、病程等不断变化的过程,所以我们的评估和所提供的补偿系统也在不断的变化,大家可以情景模拟一个车祸导致深昏迷的病人,从逐渐清醒到康复的过程,那么护理评估,提供的护理措施和内容也随着不断变化的过程加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