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工作疏忽导致病人死亡,医院赔偿
2011年6月13日,某省金鼓县卫生协会(下称卫协会)将自己开办的城南诊所委托古桥卫生院管理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城南诊所上交卫协会管理费l万元后对外营业。6月30日晚7时许,家住金鼓县城的邹某感到头痛不已。该诊所主治医师付某上门对邹某进行诊断,开具处方后离开邹家,该诊所护士张某前往给邹某分别进行肌内注射和静脉点滴。静脉点滴调好滴速后,给邹某家人留下诊所电话号码后回诊所。张某刚离开邹家片刻,邹某家人发现邹某突发全身抽搐,口不能言,感知病人情况不好,便立即追赶上张某,要求张立即返回抢救邹某。在张某回到邹家时,邹某已面色惨白,不省人事,瞳孔散大,脉搏不能触及,随后诊所医师付某等到邹家,采取了一些抢救措施,均不奏效,邹某当晚9时30分左右死亡。
为弄清邹某死亡的原因,2011年7月1日,运州医学专科学校对邹某遗体进行尸检,尸检结论认为,邹某死亡可能与冠心病、冠状动脉严重狭窄,心肌严重缺血,同时脑水肿、脑疝引起的心血管中枢功能障碍,心脏代偿功能降低,综合导致心力衰竭有关。9月25日,金鼓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没有鉴定人员在讨论笔录上签字认可。有关部门留同批次药具进行了检验,结论为质量合格。有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药具检验报告均未提出书面异议。
邹某家人认为城南诊所用药错误,抢救不力,要求城南诊所承担赔偿责任,于2011年8月向金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

请问诊所医师付某与护士张某在本案有责任吗?为什么?县卫协会和古桥卫生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