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习案例

病人住院时摔伤死亡医院护理有过错被判赔偿

刚满50岁的周某是灵璧县青狮潭镇人,生前在九屋圩上开店经营日用百货。前不久,周某因病到灵璧县城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侧甲状腺瘤,并患有高血压。医院为周某实施双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手术4天后,见周某已能自由活动,就将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

手术后的第5天下午2时左右,周某丈夫石某因事离开医院,周某在医院二楼的人行通道不慎摔倒受伤。当天下午6时,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在周某病历本上注明其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并发脑出血,外伤性脑出血,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医院曾征求石某意见:是否对周某进行尸体检验。石某表示拒绝。石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后。医院再次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石某再次拒绝。

思考

医院护理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是否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