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习案例

预习案例

2007 年 8 月 10 日,患者王琳因病到某市医院就诊,经诊断为:①脑干出血恢复期;②重度抑郁症;③高血压Ⅲ期,而收住该院神经内科治疗。入院查体:一般差,神清。左手腕有一自杀伤口约 4 ㎝已清创包扎。情绪低落、偏执、四肢肌力 V 级、肌张力正常。同日,医院向家属下达了王琳的病危通知。在王琳的住院病历中,主治医生书写道:2007 年 8 月 10 日下午 4 时,患者王琳入院后经详细询问病史,患者自昨天已有过吞金、割腕、跳楼三次自杀未遂,病情以重度抑郁症为主,本应到精神病科或精神病院就诊,患者家属在知情下,执意要在我科(神经内科)治疗,承担 24 小时分分秒秒不离开患者的看护责任,以免发生再次自杀成功的不幸事件。一旦发生家属离开患者或与患者外出而发生自杀成功死亡,与科室及医院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王琳的丈夫在上述内容后“患者丈夫签字”一栏中签了字。“患者对护理的要求”一栏中注明“家属要求精心的治疗和护理,希望早日康复”。医院《护理记录单》中 2007 年 8 月 16 日对王琳的护理记录有四次:凌晨 2 点,患者未在病区;上午 10 点,拒绝测量体温,脉搏 78次 / 分,呼吸 18 次 / 分,尿 6mL,意识清醒,活动自如,睡眠 5 小时 / 晚,皮肤左手腕伤口感到干燥,拒绝换药;下午 6 点,患者未在病区,也未请假;晚上 8 点,打电话询问患者家属,其家属回答患者于下午 3 点自行跳河现正在其他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而医院认为王琳跳河自杀与其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医院为证明其主张,采用举证倒置的法律程序提交了王琳在住院期间的病历,并申请对其在对患者王琳实施医疗护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思考

1.院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对患者自杀身亡的结果应承担什么责任?

2.在护理工作中应如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