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及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