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 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 600万元。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5 600 000
201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 1 268 800
《小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纳税调整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3年,会计上确认1 600万元收入,1 560万元成本,冲减126.88万元财务费用;而税收上只能确认400万元收入和312万元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调减收入1 200万元,调整成本1 24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26.88万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