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时点和设置的科目有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于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时确认收入,同时不设置“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并要求在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对已发出商品的成本,应从“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