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减值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准则》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其二,摊销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且按照不短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年限平均法等,但对于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不摊销,但每期末要进行减值测试。
其三,无形资产出售会计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处置净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将处置净损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仅需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结转相应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金额。
例题: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一项商标权,所得的不含税价款为1 200 000元。应交纳增值税为72 000元$2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其他税费$3。该商标权成本为3 000 000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 80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 000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272 000
累计摊销 1 8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标权 300 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销项税额$3 72 000
资产处置损益 300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