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在利润表营业利润前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分为两种情况:
①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2资产无使用价值$3,此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了。产生的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其处置损益依然通过“营业外收支”核算。
②其他情况,包括出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对外投资以及捐赠等原因,这种情况是为了换取对价,或者具有一定的商业目的,且资产还有使用价值。产生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损益,则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
资产处置损益,一个损益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财会〔2017〕30号将原来在“营业外收入$2支出$3”核算的部分内容,归集到了“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使之另立门户,单独核算。
例题:2017年12月15日,乙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一台旧轿车对外销售。轿车账面价值20万元,累计折旧16万元,销售收到价款5.85万元存入银行。该汽车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累计折旧 16
贷:固定资产 20
(2)处理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85
(3)结转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贷:资产处置收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