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进项发票有两类:
第一类:购进或进口货物(除下列10%货物外),支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租赁有形动产服务等取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租赁不动产服务、购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粮食、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购买图书、报纸、杂志,购买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购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取得10%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支付其他应税行为取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以取得5%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类:购进农产品(除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