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骨折的复位标准
(1)解剖复位:骨折段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解剖关系,对位、对线完全良好称为解剖复位。解剖复位是骨折固定和功能锻炼的良好基础,可使骨折愈合获得满意的生理功能。但不可片面追求解剖复位。
(2)功能复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解剖复位,但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为功能复位。但功能复位仍有一些必须遵守的标准:①旋转、分离移位:骨折部的旋转、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纠正。②缩短移位:成人下肢骨折缩短移位不应超过1 cm,上肢不应超过2 cm。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下肢骨折缩短在2 cm以内,若无骨骺损伤,可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自行矫正。③成角移位:具有生理弧度的骨干,可允许与其弧度一致的10°以内的成角。因成角与关节活动方向一致,日后可在骨痂改造塑形过程中自行纠正。而侧方成角必须完全复位。④侧方移位:长骨干横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应达到1/3,干骺端骨折对位应不少于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