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工作的行政机构
1.国家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妇幼健康服务司,下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处、出生缺陷防治处,领导全国妇幼保健工作。
2.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妇幼健康服务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3.市(地)级一般与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妇幼保健行政机构的设置保持一致,也有设立妇幼卫生处。
4.县(市)级 县(市)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妇幼保健/妇幼卫生科。

妇幼保健工作的行政机构
1.国家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妇幼健康服务司,下设综合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处、出生缺陷防治处,领导全国妇幼保健工作。
2.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妇幼健康服务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3.市(地)级一般与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妇幼保健行政机构的设置保持一致,也有设立妇幼卫生处。
4.县(市)级 县(市)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妇幼保健/妇幼卫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