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生儿病房分级

Ⅰ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基础护理病房)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
(1)新生儿复苏。
(2)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3)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4)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Ⅱ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特别护理病房)分为两等。
A等:具备Ⅰ级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能力和条件。
(1)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2000g的新生儿或胎龄≥35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2)生命体征稳定的病理新生儿的内科常规医疗护理;
(3)上级新生儿病房治疗后恢复期婴儿的医疗护理。
B等:具备Ⅱ级A等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能力和条件。
(1)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2)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护理。
(3)不超过72小时的连续呼吸道正压通气(CPAP)或不超过24小时的机械通气。
(4)头颅B超床边检测。
(5)实施脐静脉置管和血液置换术等特殊诊疗护理技术。
Ⅲ级新生儿病房(NICU)基本要求:具备Ⅰ、Ⅱ级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
(1)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电解质、血气等重要生理功能持续监测。
(2)长时间辅助通气。
(3)主要病原学诊断。
(4)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术(CT)磁共振成像(MRI)超声心动图等高级影像学检查。
本级分为三等。
A等:具备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
(1)出生体重≥1000 g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2)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3)持久提供常规机械通气。
(4)体表轻度畸形矫治类小型手术。
B等:具备川级A等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
(1)出生体重<1000 g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2)高频通气和NO吸入治疗。
(3)儿科各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有创循环监护、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眼病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4)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C等:具备I级A、B等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
(1)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修补术。
(2)实施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