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暂时减免、临时减免四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货物包括: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在海关放行前损坏的货物,依受损程度减税;我国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免。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等。

(三)暂时减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 在上述第1 项至第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 盛装货物的容器;

9.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四)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