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代办条件

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二)代办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三)代办计算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