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
1. 自2019 年4 月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 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 年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 自2019 年6 月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 年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 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 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先进制造业扩大至“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
同时符合第2 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 年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方法同上。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