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优惠规定——免征增值税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但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但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宫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 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具体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4.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5.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 915- 2 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 915- 2 010)等规定。
27. 至2023 年底,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8.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29.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6.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 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9.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