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退政策
1.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 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其他符合规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 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执行增值税100% 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其他符合规定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 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符合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4.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