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二、申报期限
次月15 日内。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件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 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名称。
5.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 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 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6. 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
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 ~ 4 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 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 ~ 22 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 第1 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如果没有,则不填。
2. 第2 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 第3 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 第4 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 第5 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 第6 ~ 13 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 ~ 9 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 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 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第12 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第13 列“合计”:为各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7. 第14 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8. 第15 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9. 第16 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6 列= 第4 列- 第5 列- 第13 列-第14 列- 第15 列。
10. 第17 列“税率”及第18 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1. 第19 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 列= 第16 列× 第17 列- 第18 列。
12. 第20 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13. 第21 列“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已实际被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4. 第22 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 列= 第19 列- 第20 列- 第21 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