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补贴(原来称防暑降温费)闽人社文〔2011〕239号“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补贴不是劳动保护费而是福利费,同时高温补贴应该按天计算。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12〕27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