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涉及如何对待监护人选择权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诊治疾病的过程中要尊重患者(或监护人)的权利,并让其自觉履行承诺手续。这不仅是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通常医生的愿望与患者(或监护人)的选择是一致的,但本案例中监护人的选择给医生带来棘手的伦理难题。对此,医生的态度可能有四种:
(1)以监护人的态度为转移,一切听从监护人的意见,免得引来麻烦。
(2)向监护人做必要的解释,摆明利害关系,最后听其自然。
(3)医生从患儿生命利益出发,果断地替监护人做主,尽职尽责。
(4)医生对患儿生命负责,既尊重监护人的选择权,又敢于在关键时刻以患儿利益为重而采取行动。
以上四种态度各有其理由,然而从医德原则出发,第四种态度体现了医德的基本原则“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精神,又体现了有利、不伤害、尊重等具体原则,属于最佳选择。